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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841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陳學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841號

上訴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金樹蓆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7年度訴字第1841號第三人

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

為新臺幣1,203,9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9,468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學德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841號於民國 98 年 10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第三人異議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