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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705號

確認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呂麗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70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陽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富勝鋼鐵有限公司因97年度訴字第705號確

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1,865,27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9,269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其上訴,特此裁

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麗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705號於民國 97 年 1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債權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