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70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70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陽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富勝鋼鐵有限公司因97年度訴字第705號確
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1,865,27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9,269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其上訴,特此裁
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705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富勝鋼鐵有限公司因97年度訴字第705號確
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1,865,27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9,269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其上訴,特此裁
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