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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醫字第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黃文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醫字第2號

上訴人
乙○○
上訴人
甲○○
上訴人
丙○○
上訴人
童綜合醫療社團法人童綜合醫院
法定代理人
戊○○
共同送達代收人
己○○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等因97年度醫字第2號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其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

項第3款之規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

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復未依法繳納上訴裁判費。查如上訴人對

第一審判決其敗訴部分係全部不服,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0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8524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補正如上所述完整之上訴聲明;如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其

敗訴部分係全部不服,並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

繳如上所述之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上訴聲明及繳納上訴裁判

費,即駁回其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文進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醫字第2號於民國 99 年 09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