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54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54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鄉林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正鎰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中市政府因97年度重訴字第549號給付違約
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5,0
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48,2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