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金字第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金字第1號
- 原告
-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蘇顯騰律師
- 被告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1月12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金字第1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1月12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