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保險字第1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保險字第19號
- 上訴人即被告
-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上訴人即被告
- 丁○○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乙○○間返還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98年8月17日本院98年度保險字第19號判決
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0000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1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