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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8053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8053號

聲請人
乙○○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聲請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及住、居所。又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第30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狀之蓋章與簽名不符,經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10月9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聲請人經合法收受後,逾期仍未補正,是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永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8053號於民國 98 年 1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本票裁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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