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家聲字第12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聲字第129號
- 抗告人
- 甲○○
上列抗告人因九十八年度家聲字第一二九號裁定認可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日本院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聲字第129號
上列抗告人因九十八年度家聲字第一二九號裁定認可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日本院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