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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12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吳崇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123號

上訴人
即被告臺中市警察局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煜營造有限公司因98年度建字第123號給付

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1,375,39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1,993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崇道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123號於民國 98 年 1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