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海商字第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海商字第5號
- 上訴人
- 喬承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公司地址)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日商日本郵船股份有限公司(外文:日本郵船
株式會社)因98年度海商字第5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60,556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台幣14,2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