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37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375號
- 聲請人
- 甲○○
- 聲請人
- 之7
- 債權人
-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庚○○
- 債權人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債權人
- 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 代理人
- 壬○○
- 債權人
-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辛○○
- 債權人
-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丑○○
- 債權人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債權人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寅○○
- 債權人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辰○○
- 債權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戊○○
- 債權人
-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債權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卯○○
- 債權人
-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己○○
- 債權人
-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子○○
- 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巳○○
- 債權人
- 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癸○○
- 統一編號
- 統一編號
- 統一編號
- 統一編號
- 統一編號
- 統一編號
- 1樓及
- 統一編號
- 1樓及
- 統一編號
- 統一編號
- 統一編號
- 統一編號
- 統一編號
- 統一編號
- 統一編號
- 統一編號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三條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八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主張其於九十五年間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達成債務協商,每月繳納二萬六千元左右,嗣因薪資減少以致毀諾,爰依法聲請更生等語。
三、查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目的在調整債務人與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利義務關係,保障債權人之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及社會經濟之健全發展。經查債務人現任職大樓保全工作,每月薪資三萬元左右,依其陳述原係擔任駕訓班教練,每月薪資僅二萬元左右,但因學員減少,收入不穩定始改擔工作擔任保全。債務人既已更換較協商當時更穩定之工作,且每月薪資亦足支付協商金額,則其主張不能清償云云,即非有據。再查債務人供述其與前妻業已離婚,但仍居住於前妻住處,每月並且支付一萬元贍養費用予前妻,房屋則登記為其前妻名下。倘其所述屬實,其與前妻離異後仍然同居,已與社會常情有違,況且更將婚姻關係中取得之房屋(台中市○○路○段三十巷五號十七樓之七)登記為前妻名義,債務人並未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猶每月支付一萬元贍養費用,足見債務人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後,應有足夠資力得以清償協商金額。
四、再經本院依職權向各金融機關債權人函查債務人消費明細紀錄顯示,債務人於九十三年間經安泰銀行代償一百三十萬元,並未撙節開支,繼續擴張信用,致其債務高達二百五十餘萬元。債務人消費內容具有多筆直銷、保險之支出,並於美容消費、髮型沙龍及特種飲宴場所均有高額消費。依其所述當時每月薪資僅二萬餘元,竟然單筆刷卡消費一萬九千元之天眼珠贈與友人之子,上述消費性質均非生活必要之支出,而係奢侈、浪費之性質。又債務人之消費內容既如前述,核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一百三十四條第四款所稱:「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致財產顯然減少或負擔過重之債務」等不免責事由相當。再經本院訊問債權人亦表明反對債務人之更生聲請,顯見本件縱令進入更生程序,亦將因其更生方案無法獲致債權人會議通過或法院認可而宣告清算,徒增程序勞費,毫無實益,附此說明。
民事庭法官 張升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