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10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105號
- 抗告人
- 乙○○○
甲○○
抗告人與相對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8年度訴字第11
05號清償借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8年9月15日本院裁定提起
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
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105號
甲○○
抗告人與相對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8年度訴字第11
05號清償借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8年9月15日本院裁定提起
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
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