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0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1 月 28 日
- 法官顏世傑
- 法定代理人陳富雄
-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伯陵、豐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私立台中市百齡社會福利事業管理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093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財團法人私立台中市百齡社會福利事業管理會法定代理人 陳富雄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伯陵、豐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張世杰、張世奇、張伯甫、張伯誠間因98年度訴字第2093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9,683,424元,上訴人針對不利於己部分(9,305,808元)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139,75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書記官 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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