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25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258號
- 上訴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吳光中律師
上訴人因98年度訴字第2258號拆除地上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
民國99年2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
)額為新台幣(下同)712,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73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258號
上訴人因98年度訴字第2258號拆除地上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
民國99年2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
)額為新台幣(下同)712,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73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