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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468號

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林宗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468號

原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羅宗賢律師
複代理人
黃雅琴律師
被告
臺中縣豐原市農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熊治璿律師
複代理人
林巧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聲請對訴外人張共進為訴訟告知,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所為訴訟告知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告知訴訟乃當事人一造於訴訟繫屬中,將其訴訟告知於因自己敗訴而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以促其參加訴訟。而所謂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係指本訴訟之裁判效力及於第三人,該第三人私法上之地位,因當事人之一造敗訴,而將致受不利益,或本訴訟裁判之效力雖不及於第三人,而第三人私法上之地位因當事人之一造敗訴,於法律上或事實上依該裁判之內容或執行結果,將致受不利益者而言。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3038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訴外人張共進為訴訟告知。然查,訴外人張共進有無占有使用系爭圍牆外之土地?若有,其占有權源為何?尚屬不明,本件訴訟之裁判效力本不及於訴外人張共進,訴外人張共進私法上之地位,並不因原告之敗訴而將致受不利益。另訴外人張共進果有原告所述占有圍牆外土地之情事,然原告如受敗訴之裁判,本無從依裁判之內容而得對該圍牆外之土地而為執行,訴外人張共進顯無依原告所受敗訴之裁判之內容而致受不利益之情事。又訴外人張共進果未有原告所述占有圍牆外土地之情事,則原告聲請對訴外人張共進為訴訟告知,更非有據。從而,原告所為對訴外人張共進之告知訴訟聲請,於法不合,無從准許。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係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468號於民國 99 年 03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不當得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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