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00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006號
上訴人即
- 原告
-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8年度訴字第3006號確認原告創辦人身分等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006號
上訴人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8年度訴字第3006號確認原告創辦人身分等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