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93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932號
- 上訴人
- 丁○○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丙○○、台中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間因98年度訴字第932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丁○○、甲○○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各為新臺幣
2,052,886元、1,781,438元,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2,091
元、28,081元,合計60,172元,然上訴人僅繳納58,524元,尚不
足1,6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