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16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166號
- 上訴人
- 乙○○
- 上訴人
- 甲○○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王正喜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興國橡膠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8年度重訴字
第166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雖於民國98年12月16日提起上
訴並繳納裁判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29,061元到院,惟上訴人該
日上訴狀乃聲明:「㈠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乙○○應給付被上訴
人新台幣捌佰伍拾捌萬玖仟零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
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部分廢棄;㈡上
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駁回」,並依該上訴聲明繳
納第二審裁判費,然上訴人於同月29日提出上訴理由,其上訴聲
明則載:「㈠原判決廢棄;㈡上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
訴駁回」,已非僅部分上訴,乃為全件上訴,是即應依原審訴訟
標的價額全額計徵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額為新臺幣87
,966,0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179,204元,上訴人僅
繳納上開新台幣129,061元,尚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050
,14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