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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168號

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10 日

法官林慧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168號

上 訴 人即

被告
丙○○

      丁○○

      甲○○

      乙○○

            01

      己○○○○○○○

            7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戊○○等77人間因98年度重訴字第168 號確認

優先購買權存在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95,333,539元

(見本院民國98年3 月6 日98年度補字第330 號民事裁定),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276,488 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之新台

幣5,000 元,上訴人尚應補繳新台幣1,271,488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慧貞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168號於民國 99 年 06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