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37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378號
- 上訴人
- 乙○○
- 上訴人
- 戊○
- 上訴人
- 丁○○
- 上訴人
- 丙○○
- 送達代收人
- 甲○○
- 被上訴人
- 己○○
上訴人乙○○、戊○、丁○○、丙○○與被上訴人己○○間本院
98年度重訴字第378號請求移轉土地所有權登記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乙○○、戊○、丁○○、丙○○上訴
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922,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臺幣241,4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