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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396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陳秋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396號

上訴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丙○○、乙○○間,因98年度重訴字

第396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211,812,800元{以上訴人經判決應交還

土地之公告現值計算(參卷內所附之土地登記謄本)},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629,52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就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月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曉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396號於民國 99 年 04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