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39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396號
- 上訴人
-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丙○○、乙○○間,因98年度重訴字
第396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211,812,800元{以上訴人經判決應交還
土地之公告現值計算(參卷內所附之土地登記謄本)},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629,52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