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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保險字第19號

返還保險金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劉正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保險字第19號

上訴人即被告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即被告
丁○○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乙○○間返還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98年8月17日本院98年度保險字第19號判決

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0000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1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正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素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保險字第19號於民國 98 年 09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保險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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