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保險字第6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保險字第64號
- 上訴人
- 乙○○
- 被上訴人
-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當事人間因98年度保險字第64號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819,0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3,3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毋得延誤,並補正上訴聲明為何(對本院判決是否全部不
服,如全部不服,上訴聲明應為一、原判決廢棄。二、請求判決
如第一審聲明。三、上訴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如部分不
服,上訴聲明應具體指明對何者不服,上訴後請求上訴審法院如
何判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