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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保險字第64號

給付保險金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陳學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保險字第64號

上訴人
乙○○
被上訴人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當事人間因98年度保險字第64號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819,0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3,3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毋得延誤,並補正上訴聲明為何(對本院判決是否全部不

服,如全部不服,上訴聲明應為一、原判決廢棄。二、請求判決

如第一審聲明。三、上訴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如部分不

服,上訴聲明應具體指明對何者不服,上訴後請求上訴審法院如

何判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學德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保險字第64號於民國 99 年 04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保險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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