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12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訴字第121號
- 原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楊承彬律師
- 被告
- 有限責任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何崇民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綉鈴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2月1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訴字第121號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2月1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