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14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訴字第148號
- 上訴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上訴人與臺中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8年度勞訴字第14
8號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15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
上訴人僅繳納1,220元,尚不足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不
足之610元,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