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6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訴字第63號
- 原告
- 甲○○
99號
上訴人與薇薾登股份有限公司因98年度勞訴字第63號確認僱傭關
係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
新臺幣899,70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4,70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訴字第63號
99號
上訴人與薇薾登股份有限公司因98年度勞訴字第63號確認僱傭關
係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
新臺幣899,70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4,70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