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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家訴字第263號

請求分配剩餘財產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簡賢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訴字第263號

上訴人即

原告
張甘青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克潢間因本院九十八年度家訴字第二六三號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六百八十一萬一千五百三十九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臺幣十萬二千七百七十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簡賢坤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賴淵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家訴字第263號於民國 99 年 1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分配剩餘財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