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家訴字第26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訴字第263號
上訴人即
- 原告
- 張甘青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克潢間因本院九十八年度家訴字第二六三號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六百八十一萬一千五百三十九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臺幣十萬二千七百七十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訴字第263號
上訴人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克潢間因本院九十八年度家訴字第二六三號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六百八十一萬一千五百三十九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臺幣十萬二千七百七十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