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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家訴字第452號

確認繼承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陳卿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訴字第452號

原告
乙○○
被告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8年度家訴字第452號確認繼承權不存在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105,

8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7,98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卿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薛淑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家訴字第452號於民國 99 年 08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繼承權不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