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家訴字第45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訴字第452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8年度家訴字第452號確認繼承權不存在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105,
8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7,98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訴字第452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8年度家訴字第452號確認繼承權不存在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105,
8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7,98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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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