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11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113號
- 上訴人
-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 法定代理人
- 楊文科
- 送達代收人
- 廖春國
一、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294,943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33,1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規定,補正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本院: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
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四、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三、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