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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113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莊嘉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113號

上訴人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楊文科
送達代收人
廖春國

一、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294,943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33,1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規定,補正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本院: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

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四、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三、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嘉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詩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113號於民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