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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消字第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曹宗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字第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富士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上治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蘇柏欣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5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14,5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957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千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消字第6號於民國 100 年 06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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