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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消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13 日
  • 法官
    曹宗鼎
  • 法定代理人
    井上治男

  • 被告
    富士達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字第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富士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上治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蘇柏欣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5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14,5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84,957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3  日書記官  洪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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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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