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消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6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字第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富士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上治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蘇柏欣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5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14,5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84,957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3 日書記官 洪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