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消字第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字第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富士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井上治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蘇柏欣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5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14,5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957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字第6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蘇柏欣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5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14,5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957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