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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81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19 日

法官顏世傑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81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丁○○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代理人
林怡君
相對人
即債權人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即債權人
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對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代理人
林志淵
相對人
即債權人
乙○○

             巷6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更生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更生方案無履行可能,法院應不認可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63條第1項第8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係以債務人「未來收入」作為清償債權人債權之基礎,因此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3條規定,債務人提出之更生計畫內容應記載,清償金額、清償方法及清償年限等要件。次查,本件聲請人雖向本院聲請更生,然其於本院98年3月18日訊問時,自承自96年2月到現在都沒有找到固定工作,我只能靠打零工幫人代班維持生活,目前沒有收入等語。雖債務人陳稱願將前夫給我的每月教育補助費用之每月 1萬5000元拿出來,做為更生方案每月清償之金額,惟上開費用僅屬其對於前夫之債權,是否能每月收受,仍屬未定,更何況上開費用係用以照顧目前 7歲之兒子,矧債務人所列每月生活支出達 1萬4900元,又如何能負擔支應。如是,聲請人既無固定收入,即與更生之本旨不符,其情形亦無法補正;矧,縱使債權人可決其更生方案,然其更生方案又無履行可能,法院仍應不認可更生方案。從而,依上開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更生,於法即有未合,自應駁回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顏世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葉家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81號於民國 98 年 03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更生事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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