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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清字第208號

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02 日

法官林新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清字第208號

聲請人即債務人
庚○○○○○○
聲請人即債務人
巷17
債權人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中華)
法定代理人
韋力行
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 棠
代理人
甲○○
債權人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壬○○
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世禧
債權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獻全
債權人
良京實業(原慶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池野淳一
債權人
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癸○○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子○○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債權人
丑○(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代理人
己○○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克迪諾馬住台北市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理人
戊○○
債權人
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1樓及
1樓及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庚○○○○○○自中華民國98年11月3日上午10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清算程序之費用時,法院應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3條第1項、第8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由國庫墊付之費用,不受免責裁定之影響,復為同條例第138條第6款所明定。

二、本件債務人主張:其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惟協商不成立,其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爰向本院聲請清算等語。經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債權人清冊、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信用報告)回覆書、稅捐機關95年、96年度各類所得及財產資料清單等為證,此外,本件又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82條第2項所定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清算,應屬有據。再查,依據債務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其財產僅有薪資收入,再參酌本件清算程序之規模,堪認債務人之財產應不敷清償清算程序之費用,自應裁定開始本件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不得抗告,如不服同時終止清算程序之裁定或命負擔國庫墊付費用之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   日

法   官 林新竑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   日

  書 記 官 陳小麗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清字第208號於民國 98 年 11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清算事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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