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清字第20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清字第208號
- 聲請人即債務人
- 庚○○○○○○
- 聲請人即債務人
- 巷17
- 債權人
-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中華)
- 法定代理人
- 韋力行
- 債權人
-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 棠
- 代理人
- 甲○○
- 債權人
-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壬○○
- 債權人
-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世禧
- 債權人
-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獻全
- 債權人
- 良京實業(原慶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池野淳一
- 債權人
- 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癸○○
- 債權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子○○
- 債權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債權人
- 丑○(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債權人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信德
- 債權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永仁
- 代理人
- 己○○
- 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麥克迪諾馬住台北市
- 債權人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友才
- 代理人
- 戊○○
- 債權人
- 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辛○○
- 債權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1樓及
- 1樓及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庚○○○○○○自中華民國98年11月3日上午10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清算程序之費用時,法院應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3條第1項、第8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由國庫墊付之費用,不受免責裁定之影響,復為同條例第138條第6款所明定。
二、本件債務人主張:其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惟協商不成立,其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爰向本院聲請清算等語。經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債權人清冊、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信用報告)回覆書、稅捐機關95年、96年度各類所得及財產資料清單等為證,此外,本件又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82條第2項所定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清算,應屬有據。再查,依據債務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其財產僅有薪資收入,再參酌本件清算程序之規模,堪認債務人之財產應不敷清償清算程序之費用,自應裁定開始本件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