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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48號

選派檢查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01 日

法官曹宗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548號

抗告人
金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甲○○

一、上列抗告人因選派檢查人事件,對於民國98年11月13日本院選派檢查人之裁定提起抗告,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此費用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再抗告。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48號於民國 98 年 12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選派檢查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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