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4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548號
- 抗告人
- 金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甲○○
一、上列抗告人因選派檢查人事件,對於民國98年11月13日本院選派檢查人之裁定提起抗告,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此費用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再抗告。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548號
一、上列抗告人因選派檢查人事件,對於民國98年11月13日本院選派檢查人之裁定提起抗告,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此費用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再抗告。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