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57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578號
- 上訴人
- 甲○○
- 被上訴人
-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8年度訴字第1578號確認通行權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50,0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578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8年度訴字第1578號確認通行權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50,0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