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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622號

分派剩餘財產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吳崇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62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乙○○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昇民主視聽股份有限公司因98年度訴字第16

22號分派剩餘財產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價)額為新臺幣1,955,3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0,

60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崇道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622號於民國 99 年 04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分派剩餘財產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