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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682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劉正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682號

上訴人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98年11月16日本院98年度訴字第1682號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正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素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682號於民國 98 年 1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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