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68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682號
- 上訴人
-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98年11月16日本院98年度訴字第1682號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682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98年11月16日本院98年度訴字第1682號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