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33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330號
- 上訴人
- 榮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榮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因98年度訴字第
2330號確認通行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為新臺幣2,148,9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3,427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