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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993號

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張國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993號

上訴人
寶蓮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龔家澍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錦雲等間因98年度訴字第2993號確認抵押權

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5,279,551元(原審核定之金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79,9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國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月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993號於民國 100 年 08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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