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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399號

拆除地上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劉正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399號

上訴人
黃春生
訴訟代理人
周進文 律師
上訴人
黃坤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中市黎明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間請求拆除

地上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3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7,111,4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7,2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正中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399號於民國 99 年 04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拆除地上物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