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39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399號
- 上訴人
- 黃春生
- 訴訟代理人
- 周進文 律師
- 上訴人
- 黃坤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中市黎明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間請求拆除
地上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3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7,111,4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7,2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