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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55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陳學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553號

上訴人
黃富雄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蔣秀鳳間因98年度重訴字第553號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473,

1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8,3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學德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553號於民國 101 年 01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