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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金字第1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陳文燦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金字第12號

上訴人
乙○○○○○○

          號5樓

      丙○○○○○○

      丁○○○○○○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因98年度金字第12號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4,5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文燦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金字第12號於民國 98 年 07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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