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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4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吳崇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4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瑞鋒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處因99年度建字第

40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38,334,9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24,088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崇道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40號於民國 99 年 09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