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消字第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字第6號
- 上訴人
- 徐嫚嬪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賽諾菲安萬特股份有限公司因99年度消字第6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
額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6,35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字第6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賽諾菲安萬特股份有限公司因99年度消字第6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
額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6,35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