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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156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05 日

法官劉正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156號

原告
丙○○
原告
丁○○
原告
乙○○
原告
上1人法定代理人
原告
甲○○
原告
前列3共同訴訟代理人
原告
許家瑜 律師
被告
皓中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1樓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8月2日上午9時35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正中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156號於民國 99 年 07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