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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166號

履行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吳崇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16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鄭能春

      陳春鎮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蘇承發因99年度訴字第2166號履行契約

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

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崇道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166號於民國 99 年 1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契約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