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59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591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廖春正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廣益間因交還土地所有權狀事件(99年度訴
字第2591號)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
幣16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591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廣益間因交還土地所有權狀事件(99年度訴
字第2591號)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
幣16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