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7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71號
- 上訴人
- 林玉珠
呂黃翔遠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憶萍等人間因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民
國99年11月2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271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台幣20,06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未
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71號
呂黃翔遠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憶萍等人間因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民
國99年11月2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271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台幣20,06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未
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