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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781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陳學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781號

上訴人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鄭義和
被上訴人
林隆欽

            弄5號

當事人間因99年度訴字第2781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8,926,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34,1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學德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781號於民國 100 年 07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第三人異議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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