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78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781號
- 上訴人
-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 法定代理人
- 鄭義和
- 被上訴人
- 林隆欽
弄5號
當事人間因99年度訴字第2781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8,926,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34,1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