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選字第2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選字第2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劉採圓
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因99年
度選字第24號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非因財
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王 銘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選字第24號
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因99年
度選字第24號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非因財
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王 銘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