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37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379號
- 上訴人
- 善得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佳璋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紹盛間因99年度重訴字第379號返還借款等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
8,77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31,883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379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紹盛間因99年度重訴字第379號返還借款等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
8,77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31,883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